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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回復請求權與遺產酌給請求權修正草案之評析
作者 林秀雄
中文摘要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條即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屬於繼承法上之重要問題,但民法僅設置一個條文,因此引起諸多學說爭議,實務見解亦見分歧。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前提條件為何、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為何、請求返還之範圍為何、10年消滅期間之性質為何、其起算點之規定是否妥當、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前是否得援用所有權取得時效等問題。
起訖頁 27-38
關鍵詞 繼承回復請求權遺產酌給請求權扶養消滅時效取得時效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3 (1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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