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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訴訟權的大躍進?──從具體爭議的「可司法性」評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釋字第784號解釋作成後,雖不至於「大量增加」,但本號解釋闡明學生被記過或各個科目不及格──不限於學期總成績不及格──皆可以提起訴訟,擴大學生提起訴訟的範圍,對於徹底解除「特別權力關係」的枷鎖,有其貢獻。但本號解釋仍然引用「……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不屬行政處分的概念,恐有誤會行政處分本質概念之虞。本文認為,「法解釋論上」,擴大學生救濟範圍之精神值得贊同,但學生因受教育階段不同,有其不同教育目標,在「立法論上」應考慮何種爭議,不必進入法院程序的繁瑣系統,蓋此些爭議欠缺「可司法性」,但應由立法者加以規定。因為司法判決旨在判斷「大人世界」事務的是非對錯,未滿18歲以前的兒童及少年時期所做的輔導記錄,應該在滿18歲以後,法制上應一概「一筆勾銷」,就此部分,本文認為,18歲以前有關此類的爭議不具有「可司法性」,因此不必進入訴訟體系。
起訖頁 32-44
關鍵詞 可司法性重要性理論學業成績評量學生輔導記錄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003 (298期)
DOI 10.3966/10255931202003029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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