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智慧財產訴訟之文書提出義務──以德國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開示請求權及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民事判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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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素華 |
中文摘要 | 相異於有體財產權,「無體性」之智慧財產權,不論是權利存在或內容呈現,均不以依附在有體物為必要,從而智慧財產權侵害之訴訟程序與案件審理,高度倚賴「證據」。藉由「有體」的證據,始能確定是否有侵害「無體」財產權之事實、侵害行為與損害之內容及範圍。惟我國實務對於證據保全或證據開示程序甚為保守,司法機關不乏認為,主因在於我國無美國事證開示或德國專利法第140c條證據開示條文。實則既有民事訴訟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有足夠規定,端視法院態度,如本文所討論判決。繼本刊物前一期探討法國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請求權,本文從德國法討論其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操作。 |
起訖頁 | 189-210 |
關鍵詞 | 專利、智慧財產、侵權訴訟、證據、證據保全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0 (29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100293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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