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藥害救濟制度作為社會補償機制下之立法形成空間──釋字第767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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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單鴻昇 |
中文摘要 |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8年7月27日作成釋字第767號解釋,認定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係屬合憲。綜觀本號解釋之論述,相當程度聚焦於形式合憲性之檢驗,亦即上述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相對於此,關於較根本之實質性問題,諸如藥害救濟制度在憲法社會國原則或社會法體系下之定位,以及立法者據此應享有之立法形成空間,本號解釋似未多所著墨。本文認為藥害救濟制度雖為社會補償領域之一環,然而,其相對於其它典型之社會補償措施仍具有一定之特殊性,從而在立法形成空間上應為相應之考量。 |
起訖頁 | 179-188 |
關鍵詞 | 藥害救濟、社會國原則、社會補償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10 (293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9100293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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