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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推定可歸責之射程範圍(譯)
作者 顏佑紘
中文摘要 雖然看似所有義務之違反,依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之文義解釋,均得倒置對可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但個人之自由空間僅在有適當且法律上合法的理由時,始得加以限制,故舉證責任之分配於民事程序應遵從基本規範,以使個人之自由原則能夠被顧及。因此民法第280條第1項第2句之舉證責任倒置應予目的性限縮,亦即僅於違反與結果有關之義務時,始由債務人證明其不具可歸責事由;至於在違反與行為有關之義務時,債權人仍須證明他方之可歸責,因為此時就舉證責任之倒置,缺乏出於該契約體制之合法性。
起訖頁 201-217
關鍵詞 可歸責事由之推定舉證責任之基本規範危險領域與結果有關之義務與行為有關之義務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3 (286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903028601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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