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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造意與不作為侵權--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
作者 王怡蘋
中文摘要 原告從事外國家具批發,向被告林○○承租房屋作為倉庫之用,嗣後因屋頂漏水,被告林○○委請共同被告甲修繕,甲要求林○○找一位鐵工配合,林○○因此找乙配合修繕,乙以燒焊進行修繕,因疏未注意,致燒焊之火星掉落屋內引起火災,燒毀原告放置之所有家具。原告對於其所受之損害,要求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起訖頁 171-178
關鍵詞 過失造意故意造意作為義務不作為侵害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11 (282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8110282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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