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國地價稅稽徵對象法律問題分析——兼論最高行政法院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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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明燦 |
中文摘要 | 地價稅之性質係屬「定(週)期稅」,是其納稅義務人每年均須繳稅之,問題是當被認定為「代繳義務人」時,其亦應每年繳納地價稅,則其如何認定乃為重要、且於實務上迭生爭議。對此爭議雖然系爭決議已作成,具有「定紛止爭」之效,然仍有疑義而待釐清。於是本文乃從稽徵基礎理論(主要立基於土地利用效益)、稅捐法上「實質課稅原則」及「職權調原則」三大觀點析論之,並側重於地價稅課徵之本質,希冀能輔助旨揭系爭決議內容,並供作主管機關參考。經分析後本文認為,系爭決議所關涉土地占有人多屬「無權占有」者,且稅捐稽徵機關對其認定所需成本不高,則基於稅捐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以及「租稅公平原則」之意旨,其即「應」指定該無權占有人負擔代繳地價稅義務,而無再享有裁量權利。 |
起訖頁 | 188-199 |
關鍵詞 |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代繳義務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量能課稅原則、行政職權調查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281期) |
DOI | 10.3966/102559312018100281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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