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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勞動條件明示義務與勞動契約締約上過失責任──評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
作者 張義德
中文摘要 企業為了招攬優秀的人才,往往會提出極為優渥的招募條件,因而也時常發生勞工在實際就勞後才發現雇主的給付與其期待有所差距之勞資爭議。雖然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定有「締約上過失責任」,唯其以「契約未成立」為成立要件而無法妥善地解決此類紛爭。是以,本文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勞上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為契機,就相關爭點先整理我國的學說及實務見解,再以日本法上的相關討論作為線索而檢討本判決論理後,提出立法建議以及在現行法下的解釋論,以求妥善地解決紛爭及預防紛爭的產生。
起訖頁 160-183
關鍵詞 勞動條件明示義務勞動契約締約上過失誠信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0 (269期)
DOI 10.3966/102559312017100269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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