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作為憲法權利的契約自由在洛克納時代的變遷--以勞動契約領域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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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列篇名 |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s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Lochner Era—Example of Employment Contract |
作者 | 左迪 |
中文摘要 | 美國憲法文本沒有明確列舉契約自由,聯邦最高法院經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將契約自由解釋為一項憲法權利。在洛克納時代,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實體性正當程式審查管制性經濟立法,一度使契約自由呈現一種放任狀態。新政因應經濟社會變革的需求實施後,法院開始考慮勞動領域中弱勢締約方的劣勢地位,對糾偏性經濟立法開始持遵從態度,限制絕對契約自由的適用空間。 |
起訖頁 | 271-292 |
關鍵詞 | 契約自由、憲法權利、實體性正當程式、Freedom of Contract、Constitutional Right、Substantive Due Process |
刊名 |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
出版單位 | 廈門大學法學院 |
期數 | 201403 (23期) |
DOI | 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1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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