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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塘金屬公司設立案之請求權基礎分析――出資抗辯、債務移轉與財產返還
作者 嚴城
中文摘要 合夥合同是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目的,而非以交換給付為目的,故以給付牽連關係為基礎建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於合夥合同原則上應予限制適用。另公司設立協議就其法律屬性,為公司章程的預約,因此,在公司設立階段應區分設立合夥和設立中公司,而不能混為一談,否則有違交易安全。就設立合夥階段對外所生債務,除非透過相應法律行為移轉給後成立的公司承擔,各合夥人仍應對債權人負連帶之責。
起訖頁 97-108
關鍵詞 公司設立民事合夥債務移轉返還請求權
刊名 燕大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6 (2期)
DOI 10.3966/270966452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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