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溺水的被害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結果歸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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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凌波 |
中文摘要 | 趙金明等故意傷害案是結果加重犯領域的標誌性判例。在結果加重犯的案件中,中國司法實踐中通常採用法律因果關係或者說刑法的因果關係概念,但是法律因果關係概念無法承擔區分結果加重犯的結果歸責與普通過失犯結果歸責的功能。與判例結論不同,本文主張在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中,所實現的不允許風險應是基本犯構成要件類型化的特殊危險,這種特殊危險關聯需要就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在案例審查中,如果可以排除特殊危險關聯,行為人也仍然可能以普通過失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
起訖頁 | 160-168 |
關鍵詞 | 故意傷害罪、結果加重犯、刑法因果關係、結果歸責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期) |
DOI | 10.3966/270966451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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