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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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代雄 |
中文摘要 | 只要區分物權與債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就是民法理論邏輯的必然要求,與民事立法是否明文規定該區分無關。在無權處分情形中,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體現得尤為明顯。不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就無法解釋為何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有效。動產抵押、債權讓與、股權讓與等採用意思主義的權利變動,以該權利變動為內容的合同顯然是處分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具有若干重要法律意義。在處分行為的效力判斷上,抽象原則未必可取。 |
起訖頁 | 80-86 |
關鍵詞 |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法律行為 |
刊名 | 燕大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期) |
DOI | 10.3966/27096645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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