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一人和解之效力──以債權人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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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楊智守 |
中文摘要 | 連帶債務人一人和解之效力,應先判斷和解類型,再分別就和解標的發生限制或絕對效力,最後他債務人僅就餘額付連帶給付責任。實務少見成立創設性和解,但認定性和解,也僅在和解金額少於和解債務人應分擔部分始生免除之相對絕對效力,並非一經和解,即生債務消滅或債務免除之效果。 |
起訖頁 | 7-14 |
關鍵詞 | 連帶債務、和解、免除、創設性、認定性 |
刊名 | 月旦司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9 (0期) |
DOI | 10.3966/26173069201809000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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