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逃匿始終來自於人性:論棄保潛逃罪──以美國法為借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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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峻豪 |
中文摘要 | 臺灣諸多重大犯罪之被告棄保潛逃,主因在於若逃亡失敗,除保證金遭沒收,被告無庸付出其他代價。因此,本文借鏡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建議於臺灣刑法中訂定棄保潛逃罪,並採行其立法模式,使本罪於偵查程序、審理程序及刑事執行程序均有適用。另因臺灣刑事訴訟法授予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命被告具保之權,而被告棄保潛逃之行為對於刑事偵審程序之妨害,不因命具保者為法官或檢察官有所不同,故本文建議棄保潛逃罪於法官或檢察官命令具保之情況均有適用。棄保潛逃罪之法定刑應與被告所涉犯之本罪之罪責程度呈正相關,使被告所犯本罪之嚴重性反映在其所犯棄保潛逃罪之刑責上,而令被告於逃匿前衡量棄保潛逃失敗後之不利益,據以嚇阻之。 |
起訖頁 | 105-125 |
關鍵詞 | 棄保潛逃、防逃、具保、保釋、保證金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11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81201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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