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洗錢擴大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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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臺灣新修正洗防法第18條第2項增訂擴大利得沒收之特別規定,但條文相當簡略,並未如德國法般,於總則立法羅列擴大沒收要件並明訂各項準用規定,故有待學理補充。例如,其與刑法沒收新制的總則規定(第三人沒收、替代價額及義務追徵、發還條款、估算條款、過苛條款、時效條款)之關係如何?關此,必須回歸沒收理論、探究立法主客觀意旨並針對洗錢犯罪特性,始能一一釐清。此外,洗錢擴大利得沒收之個案檢驗,需要一套理論一貫且循序漸進的審查體系;一般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可否及如何套用在洗錢擴大利得沒收?本文以比較洗錢擴大利得沒收與一般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的異同,期能為臺灣新制提供一個便利操作的審查架構與檢驗順序。 |
起訖頁 | 45-66 |
關鍵詞 | 洗錢防制法、洗錢擴大沒收、利得沒收、擴大利得沒收、審查體系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11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81201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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