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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與阻卻違法事由
作者 彭美英
中文摘要 罪刑法定原則之目的在保障人民以防止國家專斷任意擴張及實行其刑罰權,在今日所有處罰法規幾乎皆有其適用。然而,在刑法領域是否完全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抑或容許於特定情況排除適用?依通說之見解,在分則之部分,法官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比附援引相類似之法條,作為裁判依據,擴張法律規定。在總則部分是否完全禁止類推,文獻上仍存有爭議。今日通說認為應有區別適用之必要,於不利行為人時,原則上應禁止類推,然而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應容許類推,即與罪刑法定原則之目的無違。特別是在阻卻違法事由之認定,一般見解認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可能有漏洞且在法秩序一體性之觀點下,應例外容許以類推方式解釋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在正當防衛情形,傳統通說類推民法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或社會倫理之非價判斷而限縮防衛權之見解,因過於空洞、不明確,遭受許多質疑。現今愈來愈多學者採Roxin之見解,認為解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時,雖不受文義限制,然應受阻卻違法事由內部秩序原則拘束,若依據此理論,則不需藉用類推之方式。例如,直接由正當防衛之理論基礎原則,具體化法要素、精確化限縮之實質理由。據此,若是符合目的性之限縮解釋,雖不利於行為人,仍應屬防衛權固有之內在限制,亦未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起訖頁 5-19
關鍵詞 刑法保障功能文義解釋目的性解釋類推禁止法秩序一體性
刊名 月旦刑事法評論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12 (11期)
DOI 10.3966/2415472520181201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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