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金融八法犯罪所得發還「潛在被害人」──對金融罪犯讓利的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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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犯罪所得發還之「潛在被害人條款」,其規範內容是: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沒收之。2018年2月2日修正生效的金融八法即如此。於是,犯罪所得不發還、不沒收,如有扣押犯罪所得,則繼續扣押,留待檢察官發還權利人後,始就餘額向法院聲請沒收,導致實務重現「潛在發還條款」的災難效應,不幸成為對金融罪犯有利的一次修法。潛在被害人條款的災難效應,德國殷鑑不遠。未來立法政策上,呼籲我國主事者儘速刪除金融八法全部潛在發還條款,回歸2016年沒收新制的實際發還規定。 |
起訖頁 | 5-15 |
關鍵詞 | 犯罪所得、被害人、發還、沒收、扣押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9 (10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8090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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