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看法人與法人之代表及法人之職員的不法歸責──建構法人刑法的核心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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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澤天 |
中文摘要 | 現行法制已經承認法人刑法,立足於實證法上的刑法釋義學,理應跳脫法人是否應予處罰的討論層次,而應把焦點擺在如何合理地架構法人刑法的實體與程序要件。相較於刑法對法人制裁缺乏共通歸責標準的現象,立法者對於本質上屬於廣義犯罪的行政不法行為,在行政罰法第3條將法人納入「行為人」的範疇,並在同法第7條第2項設有「推定法人之故意、過失」的要件,以及同法第15條規定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的處罰要件。尤其,仿自德國秩序違反法第130條的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有關法人之代表對於法人之職員違法行為的防止義務規定,與企業的法令遵循制度密切相關,亦是法人受罰的關鍵。 |
起訖頁 | 134-148 |
關鍵詞 | 行政罰法、法人之代表、法人刑法、法令遵循、監督過失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8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803008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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