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抽象危險犯作為對抗環境犯罪的基本制裁手段──以污染水體行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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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惲純良 |
中文摘要 | 一直以來,環境犯罪經常是佔據媒體頭條的常客。面對層出不窮的環境污染事件,不僅令人懷疑,刑法在制裁環境犯罪的結構上是否有所缺陷?事實上,制裁結構的設計與保護法益的內涵之間,有者密不可分的關連。環境法益因其內涵抽象的特性,如果想要全面並且有效的保護的話,以抽象危險的制裁結構處理,才是有效的處理方式。不過與此同時,輕微條款的限制也不宜忽略,否則處罰的範圍將漫無邊際。此外,從行為規範理論的立場出發,對於處罰過失的抽象危險行為,也能提供若干補強性的論述。起碼針對對抗污染水體的行為來說,如果結合抽象危險犯與行為規範的論述基礎,始能有效地滿足全方位保護法益的需求。 |
起訖頁 | 30-67 |
關鍵詞 | 抽象危險犯、行為規範、耗散結構、集體法益、行為不法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8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803008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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