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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的不作為逃漏稅捐
作者 許澤天
中文摘要 逃漏稅捐的基本模式就在「違反義務,使稽徵機關不知悉有關租稅的重要事實」的不作為,作為租稅債權人的國庫,事實上通常只能仰賴納稅義務人的資料提供,方能得知其債權存在。亦即,詐欺罪的典型實行方式是以詐術誤導受害人來造成其財產損失,逃漏稅捐的典型手段反而是不讓租稅機關知悉納稅義務人自己應納的稅額,而使自己的財產獲得不當的保留,並使國家無法取得應有的財源。然而,納稅義務人在稅法上固然負有繳納稅捐與稽徵協力義務,不代表其因此負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為解決此一法律適用難題,應模仿德國租稅通則第370條的立法制定純正不作為犯規定,以維護國家的租稅債權。
起訖頁 137-148
關鍵詞 逃漏稅捐申報義務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租稅刑法
刊名 月旦刑事法評論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3 (4期)
DOI 10.3966/24154725201703004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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