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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行為可罰性簡析──以2015年德國刑法典第299條商業賄賂罪之修正為鑑
作者 惲純良
中文摘要 2015年5月20日,政府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經明確地將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而杜絕商業賄賂行為正是反貪腐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之一。在德國刑法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基礎,向來有「競爭模式」與「業主模式」兩種不同的立場。2015年11月26日修正通過的德國刑法典第299條正式將業主模式納入。對此,德國文獻上批評的聲浪不絕於耳,尤其是業主模式引進的結果,將明顯與德國刑法不處罰背信未遂的立場相衝突。倘若臺灣的立法者未來有意將商業賄賂行為納入處罰,那麼在德國法上出現若干的爭議問題,值得重視。
起訖頁 072-094
關鍵詞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商業賄賂公平競爭社會市場經濟理論法益業主模式
刊名 月旦刑事法評論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3 (4期)
DOI 10.3966/24154725201703004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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