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業賄賂行為可罰性簡析──以2015年德國刑法典第299條商業賄賂罪之修正為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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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惲純良 |
中文摘要 | 2015年5月20日,政府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已經明確地將反貪腐公約內國法化,而杜絕商業賄賂行為正是反貪腐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之一。在德國刑法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基礎,向來有「競爭模式」與「業主模式」兩種不同的立場。2015年11月26日修正通過的德國刑法典第299條正式將業主模式納入。對此,德國文獻上批評的聲浪不絕於耳,尤其是業主模式引進的結果,將明顯與德國刑法不處罰背信未遂的立場相衝突。倘若臺灣的立法者未來有意將商業賄賂行為納入處罰,那麼在德國法上出現若干的爭議問題,值得重視。 |
起訖頁 | 072-094 |
關鍵詞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商業賄賂、公平競爭、社會市場經濟理論、法益、業主模式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4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703004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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