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反貪腐之立法架構──以日本法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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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子平 |
中文摘要 | 由於黑金政治的瀰漫,導致重大貪腐案件層出不窮,立法院於2015年5月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規定3年內須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因此反貪腐的立法議題,成為近年來矚目的研究討論對象。其中,在仿效外國反貪腐立法方面,日本刑法典第25章瀆職罪(汚職の罪)有關賄賂罪之「斡旋賄賂罪」(第197條之4)與特別法「公職相關人員斡旋得利處罰法(あっせん利得処罰法」之「斡旋得利處罰罪」(第1、2條),即呈現是否應引進的分歧立場。本文主要將兩罪的立法經過、相關要件及兩罪之比較做稍微詳細的說明,以提供日後在研究、草擬相關法案時的參考資料。 |
起訖頁 | 005-020 |
關鍵詞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斡旋賄賂罪、公職相關人員斡旋得利處罰法、斡旋得利處罰罪、於權限之影 |
刊名 | 月旦刑事法評論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3 (4期) |
DOI | 10.3966/24154725201703004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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