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糾紛ADR調解法制之研究——以兩岸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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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婷 |
中文摘要 | 本文認為兩岸調解制度皆有值得借鏡之處,大陸地區現今推行以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之公正性及與醫療責任保險之制度對接可供臺灣參考。惟,即便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隸屬於司法行政部門,避免隸屬於衛生行政部門所帶來本位主義或醫醫相護之質疑,但關於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間之橫向連接尚未明確。臺灣無論依「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所欲推動之初步鑑定或從臺灣臺中經驗所觀察之司法調解之實質鑑定動作,其宗旨皆在提前鑑定之介入以盡速釐清事實真相。而反觀大陸地區主要將鑑定相關規定規範於行政調解中,但鑑定易被質疑公正性,導致病人仍不免起訴,無法充分發揮ADR之效益。 |
起訖頁 | 61-81 |
關鍵詞 | 其他裁判外紛爭解決模式、醫療糾紛、調解、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
刊名 | 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 |
出版單位 | 中華國民健康政策與法律學會 |
期數 | 201501 (3期) |
DOI | 10.3966/2306739X2015010003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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