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使用語法「手段」之日本請求項於我國申請專利時被判定為手段功能用語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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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凱智、管中徽 |
中文摘要 | 請求項得區分物的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物的請求項包括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方法請求項則包括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等。為了讓物的請求項有較廣的範圍,美國申請人在一百多年前開始在請求項中採用了「means」(手段)的用語,再加上「function」(功能)的描述,此一語法後來被稱為「Means-plus-Function」(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 |
起訖頁 | 37-63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110 (47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2110004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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