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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日本空間設計申請暨審查介紹──內裝意匠篇
作者 徐銘夆
中文摘要 按原意匠法規定,意匠,係指「物品(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能夠引起視覺上美感者」因此只有物品外觀才能成為意匠法保護對象。此外,對於同時使用且整體具統一性之複數物品,雖能以一意匠提出組物意匠申請,不過若是家具及生活日用品的組合與配置;或是牆面與地板等裝飾所構成的室內設計,由於這些並非組物意匠所規範的複數物品,且不符合一意匠一申請原則,此前無法做為保護對象。
起訖頁 68-99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2007 (42期)
DOI 10.3966/22184562202007004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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