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兩岸新型及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之檢討──兼論同步廢除之實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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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祖松 |
中文摘要 | 我國專利法所稱專利,包括發明、新型及設計3種。其中,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實施新型專利制度之國家的相關規範各有出入,名稱亦有別,例如,有稱「小專利」(petty patent)、「創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但其創作標的共同特徵在於微小的改良,因為新型專利被認為係為了保護發明層次較低之產品而設計,再加上在多數實施的國家,不須經由實體審查即可獲准專利,因此可提供申請人簡單且快速之權利保護。 |
起訖頁 | 92-102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2001 (40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2001004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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