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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用途請求項及其專利有效性爭議──以明確性為中心
作者 陳秉訓
中文摘要 專利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此乃考量醫療行為的公益性而使免於專利侵權之風險而增加技術選擇的自由度。但美國並未限制人類醫療方法專利之授予。因而,美國醫藥專利申請案到我國申請專利時,關於醫療方法請求項,其會改寫為醫藥用途請求項。
起訖頁 128-146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1910 (39期)
DOI 10.3966/2218456220191000390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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