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探討藥物專利均等侵害範圍──以美國判決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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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廷濠、劉國讚 |
中文摘要 | 藥物研發往往需耗費許多資源(資金、時間、人力與技術),由探索有效成分或化學合成出新藥候選者後,經過各種必要之臨床前試驗確認其安全性、效力、藥物動力學特性等,接著向藥物管理專責機關,在美國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提出人體臨床試驗審查(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之申請,核准後開始進入臨床試驗,經歷第1期、第2期及第3期臨床試驗後,才能提出新藥申請(New Drug Application, NDA),經FDA核准後得以上市,上述階段中僅有極少數的候選新藥能真正上市。 |
起訖頁 | 84-102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910 (39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9100039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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