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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Alice時代電腦軟體專利說明書撰寫之研究
作者 葉昭蘭劉國讚
中文摘要 2014年6月19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下稱「最高法院」)公布Alice v. CLS案(下稱「Alice案」)判決,其結果對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產生極大影響。此案判決後至今,電腦軟體專利標的適格性(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風險,無論在審查中或訴訟中,均高度增加。Alice案判決後長達半年時間,無任何一案專利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判決中通過適格性考驗。而Alice案判決發布當時及之後,在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之電子商務軟體專利申請案亦大受影響,如何掌握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專利適格性之判斷準則,如何撰寫說明書及適格請求項等等,成為眾多相關從業者傾力關注之議題。Alice案判決後(下稱「後Alice時代」)至今,最高法院建立的「二步驟架構」(two-step framework)檢驗已成為CAFC判斷專利適格性之主要測試流程及法則,近年CAFC之適格性案例以每年近30件之量陸續出爐,然而法院如何操作這些判斷準則仍然困擾不少從業者。
起訖頁 126-150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1904 (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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