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談專利說明書之可據以實現要件──以智慧財產法院案例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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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育輝 |
中文摘要 | 專利權的取得源自於專利申請權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所提出之申請案,專利申請權人於申請專利時須齊備的文件包含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始能取得專利申請日,專利法1第25條已有明文。同法第26條更進一步說明了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三者之間的關係,在說明書方面,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在申請專利範圍方面,除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外,其所記載之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在摘要方面,其應敘明所揭露發明內容之概要,但不得用於決定揭露是否充分,及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
起訖頁 | 81-110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901 (36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9010036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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