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台日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所面臨之現況課題──從日本「鋼琴輔助踏板」行政訴訟事件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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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銘夆、葉哲維 |
中文摘要 | 日本意匠法第10條之2第1項規定:「意匠登錄申請人僅限於意匠申請案繫屬審查、審判或再審階段,始能將兩個以上意匠的意匠申請案之一部分,分割為一或兩個以上的意匠分割案。」同條第2項前段指出:「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意匠分割案,視為在原意匠申請案時已提出申請。」又特許廳在1987年發布「關於意匠登錄分割申請之意匠審查基準」,當時就確立意匠法第10條之2係作為意匠申請案違反一意匠一申請原則的補救條款。 |
起訖頁 | 49-80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901 (36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901003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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