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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發明專利舉發程序及撤銷訴訟之對審結構與撤銷訴訟解決紛爭之實效性(撤銷判決之拘束力等)
作者 羅秀培
中文摘要 本文將討論日本之發明專利舉發程序及撤銷訴訟之對審結構,一併論及相關重要論點即撤銷訴訟解決紛爭之實效性。本文所稱之對審結構,指針對私權(發明專利權),以私人(舉發人)與私人(被舉發人即發明專利權人)作為程序當事人之制度。在此意義下,日本之發明專利舉發程序、及其嗣後之撤銷訴訟,皆採對審結構,惟課予義務訴訟則非對審制。課予義務訴訟需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而撤銷訴訟則在立法政策上可選擇以私人作為被告。基此,對審結構在撤銷訴訟雖屬可行,然在需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的課予義務訴訟,則有其窒礙難行之處。依據上述說明,為使對審結構具有可操作性,其行政訴訟之種類必須限於撤銷訴訟,而為使撤銷訴訟成為可行之法律制度,其不可或缺的大前提厥為,撤銷訴訟需具有充分解決紛爭之實效性。至於如何評價撤銷訴訟解決紛爭之實效性,其關鍵要素為,撤銷判決需有拘束行政機關之效力等。本文將首先說明理論背景或前提(貳),討論舉發程序與撤銷訴訟之對審結構(參)後,針對相關重要論點即撤銷訴訟解決紛爭之實效性,則以撤銷判決之拘束力為中心(肆)進行研討。附帶說明,本文之研究,係以舉發程序及舉發審定之撤銷訴訟為中心。
起訖頁 58-107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1804 (33期)
DOI 10.3966/22184562201804003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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