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由「正當法律程序」視角初探現行民事專利訴訟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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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懷農 |
中文摘要 | 憲法係國家根本大法,我國憲法分為基本權與政府組織兩大部分,其中稱為基本權者,為國家主權建立時,制憲者承諾賦予人民的權利,此權利屬於憲法上之權利,與一般法律上的權利相較大有不同。法律上之權利,立法者享有極大的決定權,隨者立法政策之調整,立法者可以賦予人民某項權利,例如博奕條款賦予人民設置賭場合法賭博之權利,故此權利若屬立法者賦予人民,則立法亦有權力收回。然而,立法者亦僅為憲法機關之一,因此屬於憲法位階之基本權並非立法者可隨意限制,立法者若欲限制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則需要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因制憲者於制憲之時,無法預見日後社會之發展,故制憲者委由釋憲機關以解釋憲法之方式,逐步建立其他基本權,避免立法者、行政機關或甚至是司法機關恣意侵害人民重要權利。 |
起訖頁 | 56-77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510 (23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510002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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