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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占之法理——以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判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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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顏吉承 |
| 中文摘要 | 專利法第23條規定實體審查要件「擬制喪失新穎性」,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嗣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揭露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實體審查時,一般情況下,係就後申請案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引證之先申請案公開或公告之中文本比對,予以審查。當先申請案係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時,外文本與中文譯本送交行政機關之期日不同,甚至二文本的內容有差異,就會發生作為引證文件的先申請案是否適格及比對文本為何等問題。![]() |
| 起訖頁 | 40-55 |
| 刊名 | 專利師 |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 期數 | 201510 (23期) |
| DOI | 10.3966/22184562201510002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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