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談台灣新型專利權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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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育輝 |
中文摘要 | 我國自1949年專利法施行時就有新型專利,一般相信,新型專利制度旨在保護本國的小發明,新型專利制度對本國的申請人影響較大。現行專利法(2014年1月23日修正,下稱「專利法」)關於新型專利的相關規定係於第3章新型專利,包含法條第104條到第120條,其中專利法第104條規範可以申請新型專利的技術內容,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易言之,可以申請新型專利的技術範疇(category)限制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而「方法」的技術內容並非可以申請新型專利的技術範疇。 |
起訖頁 | 93-110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504 (21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504002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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