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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請專利範圍的最寬廣合理解釋及客觀合理解釋
作者 顏吉承
中文摘要 現行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明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的基本原則:「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有謂其僅適用於司法審查階段「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不適用於行政審查階段「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有謂申請專利範圍的解釋係屬法院之權責,行政機關不必也不能解釋。
起訖頁 1-17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1501 (20期)
DOI 10.3966/221845622015010020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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