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專利經撤銷確定對於專利授權契約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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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彭國洋 |
中文摘要 | 發明專利權人甲授權乙實施專利,渠等依據專利授權契約之規定,甲有將系爭專利授權予乙實施之義務,作為乙製造與銷售產品之技術,而乙依據銷售之物品數量,有按件給付授權金予甲之義務。嗣後系爭專利經第三人提起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結果,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要件,作成審定書撤銷系爭專利確定在案。試問甲於系爭專利撤銷確定前,收受乙所交付之授權金,是否成立不當得利? |
起訖頁 | 83-126 |
關鍵詞 | 專利撤銷、專利授權契約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410 (19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410001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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