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歐盟單一專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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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服清、賴郁惠 |
中文摘要 | 在歐洲,目前專利保護之取得可透過各國之國家專利局授予其國家專利,或透過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體制下之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取得;另一種方式,則是依「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途徑之歐洲專利申請案(Euro-PCT申請案),於進入國家階段時指定歐洲專利即進入歐洲階段,則可選擇以歐洲專利局受理審查。「歐洲專利公約」由1973年開始迄今(2013年),已歷經40個年頭,於專利取得方式與「專利合作條約」同屬「一次申請程序,可指定多國授予」的型態,即專利授予程序為具有「單一的」及「統一的」特性,對專利申請人而言,可減去必須各國分別申請之不便與複雜;然而授予專利後之權利效力,並不具有「單一性」,即無法於所有締約國境內直接生效,必須於准予專利後進入指定程序,再分別指定生效國家,且只能於指定國家境內生效。 |
起訖頁 | 107-151 |
關鍵詞 |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407 (18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407001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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