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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方法發明之可專利性
作者
黃文儀
中文摘要
發明專利申請案想要獲准專利,必須提出適格之申請標的。凡申請案之發明違反專利法第21條之發明定義,或屬於專利法第24條所列舉不予發明專利之對象,均屬標的不適格。在專利實體審查上,當認定請求項之申請標的不適格時,便無須進行前案檢索,以及是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之判斷。
起訖頁
1-29
關鍵詞
方法發明
、
可專利性
刊名
專利師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期數
201401 (16期)
DOI
10.3966/221845622014010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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