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明確要怎麼解釋?——從申請專利範圍明確性要件論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
---|---|
作者 | 宋皇志 |
中文摘要 | 我國專利法第56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是為我國專利法中明定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法源依據。觀諸我國法院審判實務,無論是最高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於審理專利新穎性或進步性時,或是最高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於審理專利有效性(包含新穎性與進步性等要件)及侵權與否時,多會先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
起訖頁 | 1-16 |
關鍵詞 | 不明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明確性要件、申請專利 |
刊名 | 專利師 |
出版單位 |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
期數 | 201310 (15期) |
DOI | 10.3966/22184562201310001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