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三論私裝GPS追蹤器與竊錄非公開活動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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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本案被告為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52岸巡大隊士官長,擔任該單位司法組組長一職。其於2014年6月間查緝私菸案件時,將全球衛星定位系統訊號發送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下稱為「GPS追蹤器」)裝設於告訴人使用的小貨車下方底盤,定時回傳該車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告訴人偶然得悉上情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判處被告拘役40日,緩刑2年(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0號判決);檢察官上訴至二審後,法院維持有罪認定,改判拘役50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 |
起訖頁 | 57-66 |
關鍵詞 | 刑法第315條之1、非公開活動、竊錄、GPS、合理隱私期待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10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7010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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