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剩餘財產分配調整權衡平化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民事判決之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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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重陽 |
中文摘要 | 甲乙兩造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103年7月22日向法院訴請離婚,同年11月11日和解離婚。以起訴日為基準日,計算兩造現存婚後財產。伊之婚後財產淨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3782元,對造上訴人乙○○之婚後財產淨額為1,503萬7,509元等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求為命乙○○給付伊150萬1,716元,及自103年9月4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論述)。 |
起訖頁 | 30-38 |
關鍵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衡平分配、平均分配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10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70109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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