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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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起訖頁 | 5-16 |
關鍵詞 | 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7 (109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7010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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