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人處罰及案件數判斷──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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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耀程 |
中文摘要 | A、B二人原為X公司的員工,因故離職後轉職至甲公司,而為甲公司部門主管C的屬下。因A自原公司離職後,疑似有將其於X公司任職時,職務上所持有的特定資料帶離開,其均存在其個人所使用的隨身碟之中,其並未將資料繳回或刪除、銷毀,並有對此資料為存取的行為;而B亦有將X公司的資料於離職時帶離,並於甲公司任職時,因一項產品的設計問題,疑似有將屬於X公司的資料,提供給C,但並未告知C此資料係屬X公司的資料,C將設計草稿交與其他工程師研議。 |
起訖頁 | 55-62 |
關鍵詞 | 兩罰規定、法人處罰、連帶罰、單一案件、罪責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10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6010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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