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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催告效力──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7號民事判決
作者 卓俊雄許世昌
中文摘要 依臺灣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3條第2項約定:「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日(不得低於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起訖頁 47-54
關鍵詞 保單借款投資型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資產分離原則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06 (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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