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催告效力──兼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8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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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卓俊雄、許世昌 |
中文摘要 | 依臺灣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33條第2項約定:「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不得高於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日(不得低於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 |
起訖頁 | 47-54 |
關鍵詞 | 保單借款、投資型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資產分離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10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6010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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