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人侵權責任之趨勢──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第203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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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英泠 |
中文摘要 | 被告乙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4日聲請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院」)核發對原告甲之支付命令,經桃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7997號支付命令向原告戶籍地為寄送,並以寄存送達方式完成送達,惟原告甲自99年4月起已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之事實,桃院並於99年5月3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被告乙並於100年11月17日、101年7月9日寄送繳款通知單於原告甲三重之實際住所地,原告甲重申並未申請過信用卡,並要求乙銀行提出事相關申請及刷卡紀錄。 |
起訖頁 | 26-37 |
關鍵詞 | 法人侵權責任、往來義務、往來交易安全義務、組織義務、契約保護義務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10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6010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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