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法管理行為成立要件之再探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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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誠二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間委由被上訴人向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洽商購買股票事宜,因A公司表示不願股權過度分散致經營權控制不易,要求將本次出售股票集中登記於3人名下並集中保管於A公司,兩造及訴外人B等乃於93年3月12日合資借用上訴人名義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價格,購買A公司股票240張(下稱「系爭股票」),上訴人並出具承諾書,確認其所購買系爭股票其中之100張係由被上訴人出資購買,上訴人同意將系爭股票於A公司交還時,過戶於被上訴人名下。 |
起訖頁 | 17-25 |
關鍵詞 | 不法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事務、借名登記、侵權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6 (108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6010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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