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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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瑋佑 |
中文摘要 |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
起訖頁 | 27-35 |
關鍵詞 | 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10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40106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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