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言」必稱「言論自由」?──釋字第794號解釋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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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28日作成釋字第794號解釋,其審查對象主要為菸害防制法上相關規定。本文所欲討論者乃為標的之一之本法第9條第8款:「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的合憲性問題。大法官對此論及(解釋文段碼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即並不違憲。 |
起訖頁 | 5-13 |
關鍵詞 | 釋794、菸害防制法、言論自由、商業性言論、平等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4 (106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4010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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