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實務法學:刑事法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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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2020年9月公布刑事裁判787則,本期精選16則。【導讀】本判決對《刑法》第10條重傷所稱的「嚴重減損」詳細闡述,認為不以傷害初始之驗斷狀況為標準,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已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而僅具些許視能,縱該階段已有新興治療方法或藥物提出,惟若尚在試驗階段或仍需長久時日始能判斷有無功效,法院自可即行認定被害人視能已經嚴重減損至重傷害程度,若被害人最後終因新興技術或藥物治療痊癒,僅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至於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並不能逕行轉化或等同刑法上認定重傷害標準,僅可參考。 |
起訖頁 | 95-108 |
關鍵詞 | 嚴重減損、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再審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3 (105期) |
DOI | 10.3966/207798362021030105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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